全部最新消息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more -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more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時限開立發票more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more -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永續發展已成全球趨勢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不僅是推動數位轉型,更是實踐 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關鍵行動。導入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與降低碳排放(E),提供零接觸消費與提升顧客便利性(S)及減少人為錯誤與優化發票管理(G),已被視為符合永續精神的實務措施之一。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more -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more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more -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more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more -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more -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