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最新消息

  •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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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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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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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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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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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您!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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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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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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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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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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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紅課稅新規定上路,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未辦稅籍、未申報暫免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考量課稅新制施行初期,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相關平臺可能尚不熟悉,因此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情形,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應自動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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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節將近,營業人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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